(2017)沪0110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靖大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大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0刑初22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靖大举,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7〕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靖大举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雯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靖大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15时许,被告人靖大举至本市杨浦区市光路市东医院大门附近,向被害人贾某某谎称自己手机没电,需要借用手机去接人,并将随身携带的手表交给贾某某作押,骗的贾某某价值人民币5200元的苹果牌Iphone7128G手机1部后逃逸。2016年12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靖大举至本市杨浦区鞍山支路,向被害人张某某谎称自己手机没电,需要借用手机去接人,并将随身携带的Iphone7plus手机模型机交给张某某作押,骗的张某某价值人民币3300元的华为mate964G手机1部后逃逸。2016年12月30日,民警将被告人靖大举抓获,并查获被骗的华为mate964G手机1部、iPhone6s手机模型机4部、三星手机模型机1部、手表3只等物。案发后,上述华为mate964G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靖大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贾某某、张某某的陈述及贾某某的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骗华为mate964G手机的照片,移动电话模型机及手表的照片,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靖大举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靖大举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靖大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靖大举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靖大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靖大举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靖大举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靖大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移动电话模型机、手表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靖大举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