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徐圣博与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圣博,甘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2538号原告徐圣博,男,汉族,住哈尔滨市。被告甘丽丽,女,汉族,住哈尔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圣博与被告甘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圣博诉讼请求变更,要求被告甘丽丽给付借款7000元。原告徐圣博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圣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圣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37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圣博负担。审判员  王东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明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