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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4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北京摩力圣汇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金飞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银善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摩力圣汇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刘银善,北京金飞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4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摩力圣汇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北京市京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银善,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飞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街家园五区2号楼5层5单元526。法定代表人:苑红才。上诉人北京摩力圣汇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力圣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银善、被上诉人北京金飞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飞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65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刘银善于2017年4月7日申请撤回原审起诉,摩力圣汇公司对刘银善撤回原审起诉表示同意,并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刘银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摩力圣汇公司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6561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刘银善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一审公告费260元,由刘银善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482元,二审公告费300元,由北京摩力圣汇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审 判 员  高 娜审 判 员  郑吉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 清书 记 员  张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