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程建新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70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建新,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源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6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建新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燕某出庭支持公诉,程建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2日晚9时许,被告人程建新在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对面中国工商银行左起第二部柜员机取款时,发现该柜员机内有被害人伍某遗留的工商银行卡1张,遂从中取走人民币5000元后逃离现场。同年12月20日,公安人员在港口镇港口市场附近抓获程建新。归案后,程建新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000元。破案后,上述涉案的工商银行卡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建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建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程建新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程建新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程建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建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2000元,余下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区燕莉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阮妙柱连宜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