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4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成都宝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成都兴露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宝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兴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197号原告:成都宝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阳光街117号1层。法定代表人:石翼,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飞,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莉莎,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兴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大石7社。本案原告应于收到本院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亦未向本院提出预交确有困难的缓交申请,经过本院多次通知要求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之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1920元,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吴希孝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