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3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武汉金地怡家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綦朝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金地怡家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綦朝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524号原告:武汉金地怡家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号湖北出版文化城*座**层。法定代表人:马祥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湖、罗敏,该公司员工。被告:綦朝兵,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武汉金地怡家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綦朝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武汉金地怡家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武汉金地怡家物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晋艳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覃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