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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427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谢灿锦、金小新,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郝建文,开封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王某乙名下银行存款145754元。现原告申请向法院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现解除原告提供担保的房产查封(权利人为肖某,汴地房产权证第××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肖某名下位于开封市****区****厂****区**楼**号(汴房地产权证第××号,权利人为肖某)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杨志华审 判 员  赵 丽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