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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辽海矿业有限公司、刘新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辽海矿业有限公司,刘新利,刘京伟,孙晓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313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农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杰德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XXX号XXX室-38。法定代表人:刘旭。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辽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刘京伟。被申请人:刘新利,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申请人:刘京伟,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被申请人:孙晓媞,女,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申请人上海农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辽海矿业有限公司、刘新利、刘京伟、孙晓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沪0106民初313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辽海矿业有限公司、刘新利、刘京伟、孙晓媞银行存款人民币7,469,718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辽海矿业有限公司、刘新利、刘京伟、孙晓媞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农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农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辽海矿业有限公司、刘新利、刘京伟、孙晓媞银行存款人民币7,469,718元的冻结和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春雷审 判 员  胡晓艺人民陪审员  梁联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