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高聚子、贾春梅等与刘建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聚子,贾春梅,刘建瑞,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2017)冀0132民初734号原告:高聚子,女,194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原告:贾春梅,女,194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元氏县。被告:刘建瑞,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572831344C。负责人:赵凯,公司经理。原告高聚子、贾春梅诉被告刘建瑞、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高聚子、贾春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聚子、贾春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聚子、贾春梅负担。审 判 员 郑景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闫孟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