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5民初2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与陈小珠、陈朝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陈小珠,陈朝洋,福建省朝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5民初2414号原告: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50425095304866Q。法定代表人:乐初座,会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水,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萍,福建协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珠,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陈朝洋,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福建省朝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均溪镇福塘村2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5793784908M。法定代表人:陈朝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与被告陈小珠、陈朝洋、福建省朝阳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珠、陈朝洋、福建省朝阳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陈小珠、陈朝洋共同偿还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计人民币116332.95元、律师代理费2500元、资金占用费1163.33元,合计人民币119996.28元,扣除保证金20000元,计人民币99996.23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原告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2、判决福建省朝阳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占用费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5日,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与陈小珠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为陈小珠向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提供担保。同日,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与陈小珠、福建省朝阳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为陈小珠向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元提供连带担保,福建省朝阳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范围包括陈小珠未清偿的全部款项、逾期担保费、资金占用费及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2014年9月25日,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为陈小珠向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借款100000元提供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2015年9月24日借款到期,陈小珠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3月1日城关信用社要求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9月5日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代陈小珠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116332.95元。陈小珠与陈朝洋系夫妻关系,本案涉诉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朝洋依法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福建省朝阳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人,依法应对上述借款本金即利息、资金占用费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支持上述请求。陈小珠、陈朝洋、福建省朝阳食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委托担保合同一份、保证反担保合同一份、保证合同一份、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一份、借款借据一份、贷款还款凭证一份、委托代理合同一份、收费发票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及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陈小珠、陈朝洋、福建省朝阳食品有限公司未予质证。对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1997年4月9日陈小珠与陈朝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3月27日陈小珠与陈朝洋办理离婚登记手续。2014年7月25日,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与陈小珠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由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为陈小珠向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元提供担保,并约定了担保期限及担保范围。同日,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与陈小珠、福建省朝阳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为陈小珠向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元提供连带担保,福建省朝阳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范围包括陈小珠未清偿的全部款项、逾期担保费、资金占用费及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2014年9月25日,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为陈小珠向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借款100000元提供担保,并签订《保证合同》。2015年9月24日借款到期,陈小珠未能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3月1日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要求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9月5日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代陈小珠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116332.95元。2016年9月22日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为本案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2500元。截至2016年9月19日,陈小珠尚欠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借款本金及利息116332.95元,资金占用费1163.33元(以116332.95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5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人民币117496.28元。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保证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等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为陈小珠就本案所涉借款向大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按代偿本息金额向陈小珠、陈朝洋追偿,亦有权按照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律师费问题,因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与陈小珠在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中均就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承担保证责任后在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承担进行约定,故对于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关于律师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费问题,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与陈小珠在委托担保合同中约定了资金占用费按日息2‰计算,该约定过高,现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资金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要求支付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代偿本金及利息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2%计算)主张不妥,按支付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2%计算)予以支持。福建省朝阳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反担保人在保证反担保合同上签名,三方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均做了约定,根据法律规定,福建省朝阳食品有限公司在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反担保范围内对陈小珠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要求福建省朝阳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资金占用费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主张该笔借款系陈小珠与陈朝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陈小珠与陈朝洋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案借款系陈小珠个人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述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要求陈朝洋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小珠、陈朝洋、福建省朝阳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陈小珠、陈朝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给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16332.95元,资金占用费1163.33元,合计117496.28元,扣除保证金20000元,尚需偿还97496.28元,并支付从2016年9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2%计算)。二、陈小珠、陈朝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大田县农业发展协会律师费2500元。三、福建省朝阳食品有限公司对陈小珠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资金占用费、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860元,由陈小珠、陈朝洋、福建省朝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启谊人民陪审员 许跃东人民陪审员 方胥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范书海附:适用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