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662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与丹阳市上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丹阳市上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62号原告: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0115846W,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璜土镇石庄嘉盛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方文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双,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艳,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上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657761533,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界北村。法定代表人:柳华,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上联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0元(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富菱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戈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