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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终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李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李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江门市雄风天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雪电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胡智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终1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胡兆京。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诺,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云麟,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泳麟,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吴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慧,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丛美,广东天地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江门市雄风天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胡智恒。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李文涛。原审被告:中山市天雪电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建杰。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冯伟兴。原审被告:胡智恒,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李诺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原审被告江门市雄风天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汇川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雪电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联合电子有限公司、胡智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诺在申请减缓免未获准的情况下,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李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137.27元,减半收取7068.64元,由上诉人广东雄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饶 清审判员 肖 薇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鑫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