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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30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邓文斌与马海燕、崔立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文斌,马海燕,崔立侠,宁夏美特惠购物有限责任公司,邓文斌,马海燕,崔立侠,宁夏美特惠购物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30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文斌,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贺丽娟,宁夏宁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海燕,女,1987年10月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崔立侠,女,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执行人:宁夏美特惠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德胜西路8号太平商场银川店。法定代表人:崔孟,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邓文斌与被执行人马海燕、崔立侠、宁夏美特惠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57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海燕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自2013年10月25日至2015年7月25日的利息2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保全费15973元,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147元,以上共计547120元,崔立侠、宁夏美特惠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马海燕、崔立侠、宁夏美特惠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文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海燕、崔立侠、宁夏美特惠购物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宁夏美特惠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万达店内由本院保全的设备等财产。上述设备经本院依法评估、拍卖,现两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流拍底价接手该批设备以抵顶被执行人的欠款198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宁夏美特惠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放于万达店内的设备等财产,以198100元的评估价归申请执行人邓文斌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邓文斌;二、以上设备已实际交付申请执行人邓文斌(邓文斌自行存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审 判 员 弥天亮审 判 员 蔡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明星书 记 员 张天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