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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王强与李铁军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533号王强,男性,1978年7月31日出生,住天全县。李铁军,男性,1971年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崇州市。天全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5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铁军承建农户房屋,欠有大量民工工资,且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但农户的建房款仍未给清,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协商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匡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