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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梁美娴与广州真好嘢饮食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017民终136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真好嘢饮食有限公司,梁美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真好嘢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沈志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泳敏,广东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景丽,广东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美娴,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陈锦杨,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陈涠翔,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广州真好嘢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好嘢公司”)与被上诉人梁美娴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5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广州真好嘢饮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7日内赔偿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60385.8元、后续医疗费15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77285.8元给梁美娴。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30元,由梁美娴负担698元,广州真好嘢饮食有限公司负担1732元。判后,真好嘢公司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真好嘢公司无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72185.8元;2、改判真好嘢公司按30%的责任比例承担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交通费合计1530元;3、判令梁美娴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主要理由:一、涉案《鉴定意见书》是由梁美娴诉前单方委托进行,其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真好嘢公司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列明鉴定时间及鉴定结论均存在诸多问题,双方当事人在原审庭审时最初亦一致同意由法院委托双方共同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但此后原审法院却又突然以必须先书面质询原鉴定机构为由不予重新鉴定,在原鉴定机构出具书面回函后,真好嘢公司提交了书面异议提出合理质疑,但原审法院仍然拒不准许进行重新鉴定,原审法院行为明显违法。根据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第3.1、3.2条规定,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从梁美娴提交的鉴定意见书可以看到,鉴定中心未以梁美娴伤后治疗效果作为鉴定依据,也未要求梁美娴提交其经治疗后的医学影像片等材料,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及依据明显违反上述规定。二、根据《鉴定意见书》第四条,梁美娴在经过治疗后,身体状况已恢复,实际上已不构成伤残,真好嘢公司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三、原审法院在判决中确定梁美娴摔倒的原因是踩到不明液体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四、真好嘢公司已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已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不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梁美娴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真好嘢公司的上诉请求。针对真好嘢公司对《鉴定意见书》所提出的异议,鉴定机构在《复函》中已进行了专业而详尽的解答,原审法院认为真好嘢公司所提异议不足以反驳鉴定结论,合法有理。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伤残等级鉴定的问题,真好嘢公司对鉴定所依据的病历材料、鉴定时间、鉴定结论等方面提出异议。一审审理过程中,针对真好嘢公司所提出的上述异议,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所已作出相应答复,并确认鉴定为十级伤残依据成立。从《鉴定意见书》及《复函》内容可知,本次鉴定中梁美娴已向鉴定机构提交了其门诊病历、入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病历及相关的全部影像学检查资料。鉴定机构根据梁美娴的病历资料及伤情作出的鉴定结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第4.10.3脊柱损伤C款的规定。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作为有资质的机构,依照合法程序对梁美娴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其鉴定依据及鉴定程序等均无不当。真好嘢公司所提异议属其自身对相关评残标准理解有误,不足以推翻上述《鉴定意见书》,故原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真好嘢公司作为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以维护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消费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现梁美娴在真好嘢公司餐厅用餐过程中,摔倒受伤。从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来看,梁美娴当时穿着平底鞋,正常行走,后突然脚朝前身体向后仰滑倒在地。视频中无法反映梁美娴对其滑倒摔伤存在疏忽大意等过错,真好嘢公司也无证据证实系其个人原因而导致摔伤。故原审法院根据视频录像认定真好嘢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梁美娴摔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综上所述,真好嘢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643元,由上诉人广州真好嘢饮食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嘉璘审判员  王 珺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宁雅兰汤燕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