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8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肖某某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肖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81民初317号原告杨某某,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丰镇市人,自来水公司职工。被告肖某某,男,52岁,汉族,内蒙古丰镇市人,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