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2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小钦与东营高原万邦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钦,东营高原万邦投资有限公司,刘小钦,东营高原万邦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238号之二原告:刘小钦,女,汉族。被告:东营高原万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健,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刘小钦与被告东营高原万邦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君东人民陪审员 崔 娜人民陪审员 李 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