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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宋瑞杰与被告董秀芬、袁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瑞杰,董秀芬,袁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1民初188号原告:宋瑞杰,女,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轩,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票市。被告:董秀芬,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原住北票市。被告:袁小林,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住北票市。原告宋瑞杰与被告董秀芬、袁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瑞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轩、被告董秀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小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瑞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立即还款25,000元及利息;2、请求被告承担讨债误工费、车费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24日因被告董秀芬开日杂店进货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叁万元整),于2016年10月25日被告偿还了5,000元,现尚欠我25,000元。被告承诺用其工资本给原告每月偿还,但一直未履行偿还约定。董秀芬辩称,我当时经营商店用于进货,确实在我老姑原告宋瑞杰手里借了30,000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商店经营不善,商店就不干了。30,000元钱只还了5,000元,其余25,000元一直没还。今年春节我和原告协商准备按月还款,但又因为我儿子患病也没有还。我承诺在2017年8月节前将25,000元全部还上。袁小林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董秀芬与被告袁小林系夫妻关系,被告董秀芬与原告系亲属关系。2015年8月24日,被告董秀芬向原告宋瑞杰借款30,000元,于2016年10月25日还款5,000元,被告董秀芬向原告宋瑞杰出具了欠条。被告董秀芬曾书面承诺用其工资本给原告偿还其欠款,但一直未履行。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宋瑞杰与被告董秀芬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董秀芬应当在原告催要欠款时及时给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董秀芬与袁小林系夫妻关系,董秀芬借款是用于家庭经营性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袁小林应与被告董秀芬一起偿还原告欠款。原、被告虽然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被告长期拖欠原告欠款,被告应在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借款利息。原告主张的要求二被告承担讨债误工费、车费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秀芬、袁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17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限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雪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