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民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华通路桥集团阳泉鼎新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华通路桥集团阳泉鼎新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民终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人民中路190号。法定代表人:马宾伸,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海,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通路桥集团阳泉鼎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秀水镇南白水村。法定代表人:闰国枪,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斌,山西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通路桥集团阳泉鼎新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林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海和被上诉人华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李东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豫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未将自己已支付的3万元扣除,作出的判决明显错误;2、华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原审法院支持该主张显示公平,不应该直接采纳。华通公司辩称,不认可林豫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华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林豫公司支付欠款332780元、违约金171381元,共计504161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28日,林豫公司因承建工程,与华通公司签订混凝土供应合同。后华通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及时为林豫公司的工地提供混凝土,但林豫公司却未能按约支付华通公司混凝土款。经华通公司多次催要,林豫公司仍然不能全部支付,现已积欠332780元未付,并应承担违约金171381元。一审法院认为,华通公司、林豫公司签订的供应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一致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充分履行各自的义务。华通公司依约从2014年8月1日至9月13日,共向林豫公司供应混凝土1127.5立方,总价款332780元,林豫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林豫公司辩称已支付30000元,但其提供的收据中无华通公司公章及工作人员签字,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其辩解意见不予认可,华通公司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林豫公司到期未支付货款,违反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违约金。华通公司要求林豫公司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17日的违约金171381元,未超过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华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通路桥集团阳泉鼎新砼业有限公司欠款332780元及违约金171381元。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企业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华通公司与林豫公司签订的供应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华通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林豫公司就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审法院据此判令林豫公司支付价款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林豫公司上诉主张已支付了3万元,但不能提供相应证据充分证明华通公司收到该价款,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林豫公司上诉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本院结合案情酌定违约金为10万元。综上,林豫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存在瑕疵,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2016)晋0322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二、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华通路桥集团阳泉鼎新砼业有限公司欠款33278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合计432780��;三、驳回华通路桥集团阳泉鼎新砼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42元,由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792元,由华通路桥集团阳泉鼎新砼业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21元,由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由华通路桥集团阳泉鼎新砼业有限公司负担142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卫华审 判 员 贾志强代理审判员 冯 华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翟 文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