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1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孙某,郭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908号原告:郭某,女,1988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洪军,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光,惠民兴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