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1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孙某,郭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908号原告:郭某,女,1988年1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洪军,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87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光,惠民兴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