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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4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王默与秦皇岛市新乔中等职业学校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默,秦皇岛市新乔中等职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04执334号申请执行人王默,男,汉族,1992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联系方式13102****XX。被执行人秦皇岛市新乔中等职业学校,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238号法定代表人:郭浩。王默申请秦皇岛市新乔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04民初2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默于2016-10-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304民初266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郭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