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祁某诉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481号原告:祁某,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陈某,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祁彦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祁某负担。审判员 朱晓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 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