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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林某某、林某某等60人与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唐某某,孟某,詹某,姚某某,张某某,肖某某,李某,崔某某,黄某,冀某,严某某,朱某,龙某,秦某,郑某某,杜某某,马某某,李某某,柏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王某,宋某,胡某,陈某某,邓某某,兰某,许某某,苏某,覃某,田某,童某,程某,张某,熊某某,周某某,游某某,符某某,秦某某,陈某,郭某,刘某,杨某,刘某某,高某某,蒙某,代某某,石某某,尹某某,罗某某,赖某,敬某,何某,于某,赵某,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904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1967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女,汉族,1971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1966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1962年7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孟某,女,汉族,1965年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詹某,女,汉族,1972年6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汉族,1965年6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1年5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1995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壮族,1988年4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黄某,女,壮族,1965年5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冀某,女,汉族,1958年7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严某某,男,汉族,1956年9月出生,武警成都文化工作分站站长,军官证编号川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汉族,1983年9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龙某,女,回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秦某,男,汉族,1975年4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女,汉族,1976年9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1959年1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长城新村。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1992年8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1992年8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申请执行人柏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51年11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1954年8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81年8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宋某,男,汉族,1972年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黄某,男,汉族,1983年7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胡某,女,汉族,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1953年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78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天彭镇。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女,汉族,1978年11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执行人兰某,女,汉族,1982年6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汉族,1988年7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苏某,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申请执行人朱某,女,汉族,1980年7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覃某,男,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申请执行人田某,男,汉族,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童某,女,汉族,1971年7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56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55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申请执行人程某,女,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4年12月出生,住第三二四医院。申请执行人熊某某,男,汉族,1963年6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1967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申请执行人游某某,男,汉族,1963年6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符某某,女,汉族,1963年3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4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47年12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38年12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75年3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80年2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40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灌口镇。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汉族,1960年9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陈某,女,汉族,1962年8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郭某,女,汉族,1981年7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1967年5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1971年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70年5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申请执行人杨某,女,汉族,1968年4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66年5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成都市王家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92年12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田某,男,汉族,1964年5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三合镇。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75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申请执行人蒙某,女,汉族,1956年6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男,汉族,1958年7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65年8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63年7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秦某某,男,汉族,1962年1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尹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1968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申请执行人赖某,男,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敬某,女,汉族,1981年6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梓潼县。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1953年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50年3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何某,女,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于某,男,汉族,1971年3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赵某,女,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女,汉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陈岳西,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立案陆续受理林某某、林某某等60人申请执行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案。执行标的为办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王家巷26号“泰丰御园”小区房屋、车位产权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执行过程中查明,因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房屋所在土地查封,故现暂无法将相应产权办理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名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某某、林某某等60人请执行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60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毛海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