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家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522执51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朋兰与被执行人王家洋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家洋拒不履行本院(2016)皖1522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刘朋兰货款4989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家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