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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黄种明、林建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种明,林建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549号申请执行人:黄种明,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林建凡,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黄种明与被执行人林建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11民初2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义务。权利人黄种明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林建凡偿还借款405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林建凡尚欠邱加栋借款70720元,并已偿还黄种明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林建凡价值人民币114652元(包括应偿还给黄种明、邱加栋借款共计111220元、案件受理费1675元、执行费1757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何洁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