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张顺、苏玉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顺,苏玉梅,苏亚东,李天姿,李育娇,刘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49号申请人张顺,男,汉族,1991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申请人苏玉梅,女,回族,1968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申请人苏亚东,男,回族,1964年12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申请人李天姿,女,回族,1988年11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申请人李育娇,女,回族,1994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申请人刘爱军,男,回族,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申请人张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玉梅、苏亚东、李天姿、李育娇、刘爱军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苏玉梅、苏亚东、李天姿、李育娇、刘爱军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杨峰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南段西侧建业联盟新城35号楼2单元202户(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淑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