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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孔令康与高仕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康,高仕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孔令康,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30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高仕良,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17日,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执724号孔令康申请执行高仕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除工资之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