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孔令康与高仕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康,高仕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孔令康,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30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高仕良,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17日,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执724号孔令康申请执行高仕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除工资之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诚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