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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姚玉芳诉被告张富江、成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芳,张富江,成敏霞,牛兴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511号原告:姚玉芳(曾用名姚玉妨),女,汉族,1974年5月14日出生,山西省翼城县中卫乡南上卫村人,住翼城县翔翼西街福乐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426221974********。被告:张富江,男,汉族,1975年2月22日出生,山东省冠县北冠陶镇林庄村人,住曲沃县大运路源浩轴承经销部,系源浩轴承经销部业主。身份证号:3725261975********。被告:成敏霞,女,汉族,1974年9月29日出生,住山西省阳城县风城镇孔西康乐小区**号,系张富江妻子。身份证号:1405221974********。第三人:牛兴彦,男,汉族,1978年12月7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东郭镇东郭村人,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东郭镇东郭村*组。身份证号:1427011978********。原告姚玉芳与被告张富江、成敏霞、第三人牛兴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姚玉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玉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亢玉祯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飞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