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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牛永旺与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永旺,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姚桥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22行初25号原告牛永旺,男,196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德宇,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长红,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住所地:郑东新区熊耳河路与才高街交叉口东龙大厦706室。法定代表人张磊,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琨,河南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淑娟,工作人员。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龙子湖办事处安置小区内。法定代表人王少辉,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智丁,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振华,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姚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杨博,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永旺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综合执法局、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街道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永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牛永旺负担。审 判 长  李印召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绍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