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陈平与王伟松、李静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王伟松,李静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1869号原告:陈平,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代理人:余珍,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伟松,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李静易,女,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陈平诉被告王伟松、李静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陈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平负担。审判员 袁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