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刑初92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1月2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旷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湘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平江县梅仙镇下白村沿国道106线往南江镇集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南江镇浆田村路段时,将行路人欧某撞倒,造成被害人欧某死亡。被告人刘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了现场。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及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湘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平江县梅仙镇下白村沿国道106线往南江镇集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南江镇浆田村路段时,在与对向一辆汽车会车时,将行路人欧某撞倒后逃离了现场,对向汽车驾驶员发现后报警。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行路人欧某送平江县南江镇中心卫生院抢救半小时后死亡。后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肇事车辆为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的湘F×××××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的犯罪事实。事故后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及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免于对刘某甲刑事处罚的申请书,请求司法机关免于对刘某甲刑事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免于对刘某甲刑事处罚的申请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及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平江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以及被告人刘某甲的悔罪表现和被害人申请免于对刘某甲刑事处罚的意见,可对被告人刘某甲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京平审 判 员 王响槐人民陪审员 廖洪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