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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广州金恒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官明信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70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金恒纺织品有限公司,官明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7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金恒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周代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官明信,住广东省普宁市。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195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金恒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一、在本案起诉前,上诉人已向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过支付令,支付令失效后即自动转入天河区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二、被上诉人实际上的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沙河服装批发市场,属于天河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故上诉人恳请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一、根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441条规定:“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在本案起诉前已向天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失效后,上诉人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即自动转入天河区人民法院的诉讼程序,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二、原审裁定书中“被上诉人不确认对账单上被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对该对账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故该对账单载明的上述协议管辖条款不宜作为审查本案管辖权的依据。”管辖权异议属于程序性问题,而原审中认定被上诉人对对账单真实性提出异议属于实体性问题,故原审裁定不当,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953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紫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