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新雄与陈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雄,陈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867号原告:张新雄,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陈辉,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张新雄与被告陈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张新雄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新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新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元,由张新雄负担。审判员 陈国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