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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新雄与陈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雄,陈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867号原告:张新雄,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陈辉,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张新雄与被告陈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张新雄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新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新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元,由张新雄负担。审判员  陈国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周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