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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3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河北建投山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山海关区朝京照相馆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建投山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山海关区朝京照相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3民初35号原告:河北建投山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海关区古城北马道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职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颖,河北君德风(山海关区)律师。被告:山海关区朝京照相馆,住所地古城东大街3-4号。经营者:胡剑敏,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海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建,秦皇岛市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河北建投山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海关区朝京照相馆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河北建投山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颖、被告山海关区朝京照相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建投山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无条件退还非法占用的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鼓楼)东大街3-4号房屋;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8849元(自2014年7月16日至起诉之日按每年40000元的标准计算),自起诉日次日继续按每天110元标准计算经济损失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坐落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鼓楼)东大街3一l号房屋是文景园商城的一部分,经营管理权一直由原告享有。自2014年7月16日至原告起诉时由张波非法占用,用于经营被告山海关区御祥云超市。经原告多次与被告经营者交涉要求其停止侵权返还房屋,被告经营者不予理会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原告曾于2016年向贵院提起诉讼,后因故撤诉。现原告依法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诉讼过程中,河北建投山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搬出诉争房屋,无条件退还非法占用的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古城(鼓楼)东大街3-4号房屋;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0806.24元(自2014年7月16日至起诉之日按每年65000元的标准计算),自起诉日次日继续按每天178.08元标准计算经济损失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山海关区朝京照相馆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并非是诉争房屋权利人,其不享有诉争房屋的经营管理权,被告并没有侵害原告的任何权利,因此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二、被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没有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即使原告存在经济损失,被告也没有赔偿义务。三、被告山海关区朝京照相馆经营业主胡剑敏自2011年起就租赁使用诉争房屋,截止2015年的租金已经交付给出租人山海关古城民俗博物馆。2016年因出现多家单位要求被告交付房屋租金的情况,导致被告不知道应该将房租交给谁,因此才没有交付房租金。被告同意将房租金交付给诉争房屋所有权人。四、按照每年65000元的计算标准没有异议,但是起算时间不应从2014年7月16日计算。被告方交付租金已经交付至2015年了,仅仅2016年,2017年没有交付租金,原告主张的租金起算时间是原告与北京峰会天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终止日,该份合同第一不具有关联性,是否履行如何履行,原告均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方主张的与民俗博物馆签订的协议交付租金是实际履行完毕的。只有在被告没有交付2016年租金的时候,才出现了包括原告在内的三家公司向原告主张收取租金,这充分说明2016年之前的租金被告方已经交付完毕没有争议。从交易习惯上来看,也都是上打租,只有承租人不交房租的时候,房屋所有权人才主张要房租,因此被告方认为,即使交付租金起算点也应该从2016年起计算而不是原告主张的2014年7月16日。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诉争房屋山海关区鼓楼东大街3-4号房屋所有权人系河北建投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日,河北建投和河北建投宏越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河北建投山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本案诉争房屋由河北建投宏越房地产开发公司交由原告河北建投山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使用并负责经营管理。2016年11月29日,河北建投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写明:山海关区古城东大街3号所属房产均是河北建投山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文景园商场用房,产权登记在河北建投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实际所有人系河北建投山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并一直由河北建投山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2009年6月4日,原告的前身河北世纪大饭店有限公司山海假日酒店分公司与案外人北京峰会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诉争房产租给北京峰会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双方约定租期为5年,自2009年7月15日至2014年7月15日止。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不得擅自转租,如有转租行为,北京峰会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所交纳的承租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承租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北京峰会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应负责赔偿直达弥补全部损失为止。北京峰会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孙东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2011年11月15日,被告的经营者胡剑敏与法定代表人为孙东的山海关古城民俗博物馆签订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将山海关古城民俗博物馆将山海关区东大街门脸(麒麟房屋)租给胡剑敏,年租金为65000元。至原告起诉时,被告一直实际使用该房屋。2016年6月11日,原告与秦皇岛富达通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写明:河北建投山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文景园房产从即日起由秦皇岛富达通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你户占用房产系文景园房产的一部分,你户接到通知后尽快与我公司联系。经原被告申请,本院向山海关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查询了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情况,山海关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本院出具查档证明一份,该证明写明:鼓楼东大街3-4号房屋现产权人为河北建投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权证号为20005440,房屋面积为129.88平方米,登记时间为2010年5月18日,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庭审中,原被双方一致认可古城东大街3号、鼓楼东大街3-4号与被告方与山海关民俗博物馆所签租赁合同上写明的山海关区东大街门脸(麒麟房屋)为同一房屋即诉争房屋。被告认可按每年65000元的标准,自2016年起支付房屋租金。另查明,北京峰会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负责人孙东与山海关民俗博物馆法人孙东系同一人。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协议、收据、证明、通知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虽然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系河北建投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本案原告经所有权人河北建投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对诉争房屋合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案外人山海关区民俗博物馆不享有诉争房屋的任何权利,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始终未得到产权人或原告的追认,因此被告未经所有权人和原告的许可,对诉争房屋无权占有、使用。无权占有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无权占有使用诉争房屋,应向原告支付占有使用费用,原告主张自2014年7月16日开始计算占有使用费用,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庭审中,被告对房屋占有使用费用按每年65000元的标准计算没有异议,因此,本院认为被告应按每年65000元的标准,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用。综上所述,被告应腾出诉争房屋,并按每年65000元的标准,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四十条、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海关区朝京照相馆腾出山海关区古城(鼓楼)东大街3-4号房屋,并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河北建投山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已先予执行);二、被告山海关区朝京照相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每年65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河北建投山海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腾出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用。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6元,减半收取1758元,由被告山海关区朝京照相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卓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