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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3执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徐丽红、徐立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丽红,徐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2247号申请执行人:徐丽红,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建才,福建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立红,女,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丽红与被执行人徐立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另案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房产,且被执行人已将其承租的坐落于建阳区某路商业用房(房屋所有权证:潭房权证潭城镇字第××,共有权证号:自××至××)归还申请执行人徐丽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且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为租金13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翰元审判员  阮丽琴审判员  池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