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有线广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民终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翔凤大道盛世铭都13幢1楼28号。法定代表人:赵龙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贺,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九龙大街延伸段新风路口。负责人:罗金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光明,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池祥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有线广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1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岳池祥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贺,被上诉人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光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池祥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⒈双方于2016年1月29日签订的《有线(数字)电视安装协议书》不是他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他公司若不签订该协议,其开发的楼盘岳池县住建局不予备案,同时,费用也是按照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单方面文件执行,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⒉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施工未结束,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将小区机房、管道、线路、光电设施等交他公司验收。⒊由于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服务质量太差、收视效果不好、收费又较高,导致购房户均没有使用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提供的端口。⒋违约金是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带上岳池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强迫加上去的,他公司坚决不认可。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辩称,⒈他公司是合法经营企业,不存在商业垄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有线(数字)电视安装协议书》是双方因案外纠纷在一审法院立案庭调解室,本着自愿原则,通过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⒉购房户有权自愿选择使用有线电视或移动、电信等业务,这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⒊岳池祥成公司在一审时当庭承认以下事实:签协议时就约定了违约金,他公司履行完了安装义务,只是小区用户使用率很低,对下欠合同价款830,400元无异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⒈岳池祥成公司支付网络配套安装费830,400元及违约金25万元。⒉岳池祥成公司支付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到起诉之日的资金利息损失13,280元。⒊岳池祥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月29日,双方就岳池祥成公司开发的位于岳池县的翔凤大道祥成雅园小区签订了《有线(数字)电视安装协议》,约定安装有线电视1038个端口,有线(数字)电视入网建设费和配套设施费共计830,400元,工程款在2016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违约岳池祥成公司赔偿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违约金25万元,并按应付款余额的日万分之四支付利息。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于2016年3月1日进场施工,该工程现已竣工投入使用。后岳池祥成公司未支付有线(数字)电视入网建设和配套设施费830,400元以及违约金25万元。岳池祥成公司认可尚欠合同价款830,400元,但希望减半收取合同价款,并请求免除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1月29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有线(数字)电视安装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合同签订后,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按协议履行了约定的合同义务,岳池祥成公司对所欠合同价款金额830,400元无异议,至今拒不给付,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要求岳池祥成公司给付合同价款金额830,400元的理由成立。岳池祥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可以减少合同价款,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又不同意,故岳池祥成公司要求少收取合同价款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岳池祥成公司有违约行为,合同亦约定了违约金。岳池祥成公司要求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不收取违约金。该院认为,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按约定结算违约金25万元后,对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要求岳池祥成公司承担诉讼费的理由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岳池祥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支付合同价款830,400元;二、岳池祥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支付违约金25万元;三、驳回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2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22元,由岳池祥成公司负担。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经审查一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合同价款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对于2016年1月29日签订的《有线(数字)电视安装协议书》真实性均无异议,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一审中岳池祥成公司认可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已经履行完安装义务和尚欠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合同价款830,400元的事实。二审中岳池祥成公司称其受胁迫签订的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价格垄断,不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未履行完安装义务,不应支付合同价款,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岳池祥成公司应当向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支付合同价款830,400元。关于违约金的问题。岳池祥成公司逾期未支付合同价款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协议的约定,岳池祥成公司应当承担支付25万元违约金的责任,但是该违约金已经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岳池祥成公司也请求不计算违约金,故本院综合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利息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等因素,将违约金酌定减少到15万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岳池祥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1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1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四川省有线广播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岳池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322元,由岳池县祥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广电网络岳池分公司负担232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 平审判员 叶官清审判员 梁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双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