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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樊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436号原告常某某,女,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张村镇小涧北村人,现住该村。被告樊某某,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夏县裴介镇裴介村人,系该镇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7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常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段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樊红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