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常某某与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樊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8民初436号原告常某某,女,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平陆县张村镇小涧北村人,现住该村。被告樊某某,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夏县裴介镇裴介村人,系该镇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7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常某某减半负担。审判员 段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樊红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