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修君与荆淑江、日照市现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1221号原告:吴修君,男。被告:荆淑江,男。被告:日照市现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修君与被告荆淑江、日照市现代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修君于2017年4月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修君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修君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修君负担。审判员 公方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