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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曾木雄、曾文涛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木雄,曾文涛,曾木雄,曾文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27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木雄,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曾因赌博于2014年7月16日被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曾文涛,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曾因盗窃于2011年6月24日被福建省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6月17日缓刑考验期满。上列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抓,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24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木雄、曾文涛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35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木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曾文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一台及苹果牌4S型手机、NOKIA牌1650型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木雄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木雄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曾木雄、原审被告人曾文涛所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曾木雄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曾木雄撤回上诉。晋江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2刑初字35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越新审 判 员  陈志煌代理审判员  叶昭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许萍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