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仪某与赵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某,赵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46号原告仪某,男,1972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赵某,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仪某诉被告赵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仪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黎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海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