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徐妙兰、许天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妙兰,许天琴,邱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204号申请人:徐妙兰,女,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申请人:许天琴,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邱嘉强,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人徐妙兰与被申请人许天琴、邱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妙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天琴、邱嘉强所有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以2,450,000元为限。申请人徐妙兰���自已名下的坐落于永安市观澜世纪城小区及三明市梅列区沪明新村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许天琴、邱嘉强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2,450,000元为限;二、查封申请人徐妙兰名下的坐落于永安市观澜世纪城小区及三明市梅列区沪明新村的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妙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敏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郑秋梅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