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敦化市金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任兰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化市金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任兰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金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敦化市渤海街翰章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刘金文,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任兰群,男,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敦化市开发区双胜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金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兰群小额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任兰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3民初25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