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执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0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403执保210号:关于陈冠明申请张成、蒋韦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皖0403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9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张成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209号华邦·光明世家8幢2504室(产权证号:合蜀1400465**,建筑面积:100.08㎡)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精灵999C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皖A×××××),查封期限为两年。依法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将韦华名下:在淮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中心的编号为ZJTG-20167691拖管资金89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位于淮南市朝阳东路南侧金地·国际城A区31栋319(产权证号:淮房田字第2015001629号,建筑面积:41.3㎡)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皖A×××××),查封期限为两年。附:(2017)皖0403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案件承办人:民事审判一组陈涛电话:0554-217****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上品印象斜对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