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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2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红九、吴照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九,吴照,陆新平,刘兰,朱红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2刑初18号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红九,男,出生于1981年1月5日,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兴化市。2016年9月26日被江苏省兴化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次日在兴化市看守所临时羁押,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辩护人XX,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照,男,出生于1976年3月12日,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兴化市。2016年9月26日被江苏省兴化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次日在兴化市看守所临时羁押,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辩护人谭波,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陆新平,女,出生于1978年7月11日,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兴化市。2016年9月26日被江苏省兴化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次日在兴化市看守所临时羁押,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2017年1月2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职保候审。辩护人黄新,湖北陈重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兰,女,出生于1982年7月3日,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兴化市。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月6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1月2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职保候审。被告人朱红风,女,出生于1984年11月11日,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兴化市。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月6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1月2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职保候审。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某刑诉(2016)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红九、吴照、陆新平、刘兰、朱红风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红九、吴照、陆新平、刘兰、朱红风及辩护人XX、谭波、黄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中旬,被告人朱红九、吴照与戴某2(另案处理)合谋在荆州市从事以卖谣梦牌驼绒被为名的诈骗活动,上述三人以及请来帮忙的被告人吴照的妻子被告人陆新平与戴某1(另案处理)等人住进沙市区918宾馆后,被告人吴照与戴某2通过走访多地后决定租用公安县杨家厂镇宜家人宾馆作为实施诈骗活动的地点,并且将被告人朱红九的妻子被告人刘兰和堂妹被告人朱红风从江苏省兴化市请来帮忙。上述被告人统一着装对外自称江苏谣梦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中戴某2是市场总监,被告人吴照是经理,其余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发放礼品等工作。7月3日,朱红九、吴照、戴某2、陆新平、戴某1等人从918宾馆乘坐苏M×××××面包车到达宜家人宾馆后,通过发放江苏谣梦纺织品有限公司戴某2的名片以及新情联系卡的同时宣讲有免费的礼品相送,聚集了70多个中老年后,戴某2开始宣讲谣梦牌驼绒被的功效,散会后给参加的中老年人免费发放了1包鸡蛋。7月4日,上述人员采取同样的方法聚集了众多中老年人后,由吴照宣讲艾草枕头的功效,宣称交100元钱预订的话就可以免费领取,参会人员散场时免费领取了2包面条。7月5日,上述人员采取同样的方法聚集了众多中老年人后,由吴照继续讲课,前一天交100元钱的人凭卡退回了100元钱,领取了艾草枕头1个,吴照宣称交100元钱第二天可以免费领取礼品,如果相信他的话明天带3000元钱进行抽奖并且有大礼相送。参会人员散场时免费领取了1包面条。7月6日,朱红九、吴照、戴某2、陆新平、戴某1、朱红风采取同样方法聚集了众多中老年人后,前一天交100元钱的人凭卡退回了100元钱,领取了1瓶白酒,然后吴照要愿意抽奖的人将3000元装进他们提供的信封,取得抽奖资格后利用扑克牌选出6个人,每个人领取1台空气净化器,然后将钱退还给抽奖的每个人,接着吴照、戴某2宣称第二天交1800元钱就可以有大礼品相送,要的人先交100元钱的定金。参会人员散场时免费领取了1包面条。7月7日,朱红九、吴照、戴某2、陆新平、戴某1、朱红风、刘兰采取同样方法聚集了100多名中老年人后,吴照、戴某2宣称大礼品就是江苏谣梦纺织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驼绒被,交1800元钱后可以免费试用,第二天会把钱退还。中午被害人马某2、段某等51人将每1800元钱用吴照等人提供的信封装好后在信封外面写好姓名、电话号码并且用订书机订好,陆新平、戴飞、朱红风、刘兰等人将被害人带到宜家人宾馆二楼吃饭后,凭已经封口了的信封,领取朱红九准备好了的标称谣梦牌驼绒被1床、床上用品4件套的同时,被害人马某2、段某等51人将53个信封(其中周某、严某交2个)交给朱红九、吴照、戴某2、陆新平、戴某1、朱红风、刘兰等人。上述人员拿到被害人的现金后迅速逃离现场。经统计,上述人员骗取被害人马某2、段某等51人的现金共计95400元钱。被告人朱红九、吴照、陆新平网上追逃后于2016年9月26日在江苏省泰州市被抓获;被告人朱红风、刘兰于2016年10月12日主动投案。案发后上述被告人的亲属已经主动退回赃款9万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检查、辩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红九、吴照、陆新平、朱红风、刘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众多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红九、吴照、陆新平、朱红风、刘兰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被告人朱红九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红九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2.被告人朱红九于2016年7月6日才到宜家人酒店参与活动,此事实虽不影响定罪量刑,但法庭应据实予以认定,3.被告人朱红九、吴照对起诉指控诈骗数额为95400元均提出了异议,辩护人认为认定此数额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犯罪数额只能认定为5万多元,4.被告人朱红九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已全部退赃。综合上述意见,辩护人认为应对被告人朱红九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照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对于本案的诈骗金额,应当结合案件证据,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认定50000元为宜,2.被告人吴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已全部退赃,3.被告人吴照系初犯,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4.被告人吴照归案后写信让参与诈骗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戴某2投案自首,是立功行为。综合上述意见,辩护人认为应对被告人吴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新平的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1.从三名女性被告人陈述看,认为只是卖商品的活动,这与一般意义上的诈骗有所区别,2.被告人是普通的家庭妇女,主观上没有意识到是诈骗,是初犯,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3.案发后已全部退赃,并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综合上述意见,辩护人认为应对被告人陆新平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中旬,被告人朱红九、吴照与戴某2(另案处理)合谋准备在荆州市从事以卖谣梦牌驼绒被为名的诈骗活动,上述三人以及请来帮忙的被告人吴照的妻子被告人陆新平与戴某1(另案处理)等人住进荆州市沙市区918宾馆后,被告人吴照与戴某2通过走访多地后决定租用公安县杨家厂镇宜家人宾馆作为实施诈骗活动的地点,并且将被告人朱红九的妻子被告人刘兰和堂妹被告人朱红风从江苏省兴化市请来帮忙。上述被告人统一着装对外自称江苏谣梦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中戴某2是市场总监,被告人吴照是经理,被告人朱红九负责组织谣梦牌驼绒被的货源,其余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发放礼品等工作。7月3日,被告人吴照、陆新平与戴某2、戴某1等人从918宾馆乘坐苏M×××××面包车到达宜家人宾馆后,通过发放江苏谣梦纺织品有限公司戴某2的名片以及新情联系卡,同时宣讲有免费的礼品相送,聚集了70多个中老年后,被告人戴某2开始宣讲谣梦牌驼绒被的功效,散会后给参加的中老年人免费发放了1包鸡蛋。7月4日,上述人员采取同样的方法聚集了众多中老年人后,由被告人吴照宣讲艾草枕头的功效,宣称交100元钱预订后就可以免费领取,参会人员散场时免费领取了2包面条。7月5日,上述人员采取同样的方法聚集了众多中老年人后,由被告人吴照继续讲课,前一天交100元钱的人凭卡领回了100元钱,领取了艾草枕头1个,被告人吴照宣称交100元钱第二天又可以免费领取礼品,如果相信他的话明天带3000元钱进行抽奖并且有大礼相送。参会人员散场时免费领取了1包面条。7月6日,被告人朱红九、吴照、陆新平、朱红风与戴某2、戴某1采取同样方法聚集了众多中老年人,前一天交100元钱的人凭卡领回了100元钱,领取了1瓶白酒,然后被告人吴照要愿意抽奖的人将3000元装进他们提供的信封,取得抽奖资格后利用扑克牌选出6个人,每个人领取1台空气净化器,然后将钱退还给抽奖的每个人,接着被告人吴照与戴某2宣称第二天交1800元钱就可以有大礼品相送,要的人先交100元钱的定金。参会人员散场时免费领取了1包面条。7月7日,被告人朱红九、吴照、陆新平、朱红风、刘兰与戴某2、戴某1采取同样方法聚集了100多名中老年人后,被告人吴照与戴某2宣称大礼品就是江苏谣梦纺织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驼绒被,交1800元钱后可以免费试用,第二天会把钱退还。中午被害人马某2、段某等51人将每1800元钱用被告人吴照等人提供的信封装好后在信封外面写好姓名、电话号码并且用订书机订好,被告人陆新平、朱红风、刘兰与戴飞等人将被害人带到宜家人宾馆二楼吃饭后,凭已经封口的信封,领取被告人朱红九准备好的标称谣梦牌驼绒被1床、床上用品4件套,同时,被害人马某2、段某等51人将53个信封(其中周某、严某各2个)交给被告人朱红九、吴照、陆新平、朱红风、刘兰及戴某2、戴某1等人。上述人员拿到被害人的现金后迅速逃离现场。经统计,被告人朱红九、吴照、陆新平、朱红风、刘兰及戴某2、戴某1骗取被害人马某2、段某等51人的现金共计95400元。被告人朱红九、吴照、陆新平网上追逃后于2016年9月26日在江苏省兴化市被警察抓获;被告人朱红风、刘兰于2016年10月12日主动投案。案发后上述被告人的亲属已经主动退回赃款954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马某2、段某等51人的陈述,上述人员陈述于2016年7月7日被一伙江苏籍的男女骗走现金95400元。2.证人刘某,4的证言,2016年7月3日至7日,有7、8个人在公安县杨家厂镇宜家人酒店租用一个会场,在会场以赠送礼品的方式欺骗中老年人,最后一天收取每个人的钱后送床上四件套,并说回去做宣传,明天退钱,结果他们收钱后就跑了。3.证人杨某,4的证言,杨系南通谣梦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其证实的主要内容为署名为江苏谣梦纺织品有限公司戴某2的名片是假的,湖北省公安县公安局扣押的谣梦四季尊贵驼绒被,谣梦经典养生枕,谣梦四件套,谣梦尊贵貂绒毯都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4.公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书,其意见为谣梦四季尊贵驼绒被,谣梦经典养生枕,谣梦四件套,谣梦尊贵貂绒毯等商品的单价分别为:110元、10元、40元、30元。5.湖北省纤维制品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其意见为送检的谣梦四季尊贵驼绒被,谣梦经典养生枕,谣梦四件套,谣梦尊贵貂绒毯为不合格产品。6.辩认笔录。7.公安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8.公安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朱红风、刘兰自动投案的说明。9.领条,其内容为被告人朱红九、吴照、陆新平、朱红风、刘兰的亲属已代为退赃95400元,公安县公安局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10.刑事谅解书,其内容为段某、黄新平、朱某珍三人对被告人朱红九、吴照、陆新平、朱红风、刘兰予以谅解。11.公安县看守所关于被告人吴照规劝同案犯罪嫌疑人戴某2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其内容为被告人吴照经同意,给戴某2写了一封信,劝其投案自首,戴江东收到信后到公安县公安局投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12.被告人朱红九、吴照、陆新平、朱红风、刘兰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红九、吴照、陆新平、朱红风、刘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红九、吴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陆新平、朱红风、刘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朱红风、刘兰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红九、吴照、陆新平能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红九、吴照、陆新平、朱红风、刘兰已退清全部赃款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照在被羁押期间,写信规劝犯罪嫌疑人戴某2投案自首,这种行为值得提倡和鼓励,但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立功行为,可以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朱红九、陆新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人吴照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照写信规劝他人投案的行为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经江苏省兴化市社矫局调查,被告人陆新平、朱红风、刘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红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吴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红九的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被告人吴照的刑期自2016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被告人陆新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朱红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全宜春人民陪审员  雷秋元人民陪审员  马新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任晶晶速 录 员  杜小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