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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丁虎、玉林市银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丁虎,玉林市银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丁虎,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夏县。被执行人玉林市银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珊罗镇田龙村。法定代表人莫路海,该公司总经理。李丁虎申请执行玉林市银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陆民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玉林市银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义务:支付货款及迟延履行金共84908元,负担受理费1902元、执行费11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宗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