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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忠进与石门大民置业有限公司、石门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刘亚和、邱让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进,石门大民置业有限公司,石门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刘亚和,邱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保11号申请人:吴忠进,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申请人:石门大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渫阳居委会西溶路盛世家园二楼。法定代表人:杨锡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石门东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永兴街道新厂社区八组。法定代表人:刘一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刘亚和,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申请人:邱让华,男,195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人吴忠进与被申请人石门大民置业有限公司、石门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刘亚和、邱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忠进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石门大民置业有限公司、石门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刘亚和、邱让华的银行存款共计9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忠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石门东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石门小商品综合城”1024、1025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繁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