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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92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姜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姜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92民初660号原告周某某,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满族,职员,现住锦州市松山新区。被告姜某某,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锦州市松山新区。委托代理人吕宏伟,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锦州市松山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姜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丽辉人民陪审员  王思佳人民陪审员  杨 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蒋 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