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行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冯慧丽、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慧丽,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行终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慧丽,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39号。法定代表人郭万超,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文舰,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干部。上诉人冯慧丽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行初1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交的“调取安光村果园东《征收土地告知书送达回证》四至范围:东至李立园,南至王云,西至陈胜林,北至土路沟渠”信息的申请,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其并非被征收户,被告针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答复,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冯慧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上诉人冯慧丽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1.一审裁定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行政裁判文书样式的要求,目的在于掩盖被上诉人提交证据的时间。2.即使上诉人不是被征收户,作为村民也有权了解涉诉信息,况且上诉人承包地在征收范围之内,与上诉人的切身利益有关。此外,根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一审裁定改变上诉人要求审理被上诉人信息公开答复是否违法的诉讼请求,明显偏袒被上诉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4.被上诉人未履行行政职责,《征收土地告知书送达回证》是被上诉人已经作出的行为,不存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没有送达回证就不能说明《征收土地告知书》告知了全体村民。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一审裁定;2.裁定被上诉人公开上诉人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调取安光村果园东《征收土地告知书送达回证》四至范围:东至李立园,南至王云,西至陈胜林,北至土路沟渠”的信息,因该信息所涉九园公路(原京福公路—高王路)工程占用基本农田,需上报审批,目前正在审批阶段,故涉诉信息属于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并非被征收户,其起诉亦不具有应保护的实体利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冯慧丽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玲代理审判员 董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 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