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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赵伟与孙树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孙树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467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孙树地,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申请执行人赵伟与被执行人孙树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树地公积金已被申请执行人采取诉前保全,正在等待上级法院允许扣划中,现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玉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