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周二华与周家鑫、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二华,周家鑫,张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1701号原告:周二华,男,汉族,1947年11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寺省轻工业建设公司4幢2单元203号。委托代理人:王惠民,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周家鑫,男,汉族,1975年7月4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个体,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明通巷**号附*号***号。被告:张倩,女,汉族,1983年1月4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在昆明草昧屯石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明通巷11号附1号201号。委托代理人:黄远飞,系云南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周二华诉被告周家鑫、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4月7日开庭审理,原告周二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二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周二华负担。审 判 长 赵 鑫人民陪审员 李惠麟人民陪审员 左东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